不予簽章的規定.
領事簽章是外交或領事機構以國家名義進行文書推介和確認的活動。因此,當您的文書中有違反我國及文書使用國法律法規,損害我國主權和尊嚴及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時,簽章機*關有權不予簽章。同時,涉外公證/書、相關證明、單據等不符合《公證法》及《公證程序規則》等有關規定時不予簽章。關于領事簽章的相關解釋權歸外交部所有。
產地證大使館簽章需注意的地方:
A:產地證中第l欄與第11欄的公司名稱必須相符,CI上公司名稱與所蓋公司也需相符。
B:產地證中第6-10欄的內容如有錯不能更改、只能重新出單。
C:香港有特殊要求:產地證第1欄,不管是代理公司還是香港公司!都需要填公司名以及地址;嘜頭以及品名不能出現不能翻譯的英文或是公司LOGO.
D:產地證簽發日期不能早于CI日期。
E:收貨人要有詳細公司名及地址;
F:產地證第8欄,要求打四位,但根據信用證客戶要求打六位、八位、十位等雙數也可以。
使用須知:
1.制單時需認真仔細確認單據。
2.要合理安排簽章時間,各國駐華大使館簽章時間較長。
3.遞交完整的簽章資料,文件上的印章要清晰,ISO證/書、GMP證/書、報關單等文件的復印件要清晰。
是否可以只辦-理外國駐華大使館的領事簽章,而不辦-理中國外交部或地方外辦的領事簽章?
不可以。首先,外國駐華大使館只能確認中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其次,外國駐華大使館沒有我國內公證或商業文書出證機*關的簽字或印章備案,難以核實文書真偽,所以,涉外文書必須先經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辦-理領事簽章,而后外國駐華大使館再確認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地方外辦的印章和簽署官員的簽字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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